朗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主要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积极创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之间的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由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低保金和补助金管理和发放参照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无照料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托养。主要保障其饮食起居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