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本市统筹范围内、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本市统筹范围内、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地税部门缴纳,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先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缴费,医疗保险年度内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逐步过渡到按月缴费。
第七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办法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在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办法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办法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缴费的,即视为中断缴费;实行按月缴费办法的,一个月不缴费的,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分别按照补缴当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年递增5%的标准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外,按月缴费办法的,还须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在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办法的,在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凡中断缴费后补缴的,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个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相关医疗费用。
第十条 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140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只设1次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的,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多次住院级别最高一次起付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按费用分段累加计算。其各段自负比例为: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