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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乐成中心城区、乐清经济开发区)和柳市镇、虹桥镇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以扩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个人建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市住建、发改(物价)、公安(交警)、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运管、路政、港航)、水利、环保、工商、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市政园林局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置,鼓励综合利用。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

  (二) 预定工期;

  (三) 消纳场名称、地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乐清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和费用的结算方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服务合同报市市政园林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

  (二)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实行封闭施工;

  (三)安装建筑垃圾电子监控系统;

  (四)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清洗运输车辆,防止带泥上路;

  (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暂时不能运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渣土回填且施工现场具备回填渣土堆放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自身产生的部分建筑渣土(不超过回填所需方量)按要求堆放在施工场地内,回填的渣土不得在项目间相互异地堆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市政园林局。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因建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且无施工单位的,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倾倒(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使用管道输送泥浆或者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泥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企业经营范围;

  (二)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已取得车辆行驶证的车辆,且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同时要符合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

  (四)运输车辆已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

  (五)有固定的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和运输车辆停放场地,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有满足要求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清洗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市市政园林局根据本市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乐清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发放数量,采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乐清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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