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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介机构改革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中介机构改革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乐清市中介机构改革规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温州市关于中介机构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一) 涉批中介机构改革

  此次涉批中介机构改革涉及8个部门计13家机构,按照机构性质分为事业单位10家(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4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6家)、企业3家。按照“政企(事)分开、分类指导、脱钩改制、稳步推进”的思路,分两类实施:

  1.保留优化类。该类中介机构主要是部分管理权限归温州市级以上部门及由政府部门兴办的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职能及设立条件的或者具有垄断性、目前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中介机构,对以上两种中介机构采取暂保留现状不变、优化内部管理、原则上禁止人员“混岗”使用等措施。同时可以参照《温州市涉批中介机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温政办〔2014〕86 号)中“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市本级依法备案的中介机构,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均可承揽相应的业务”及“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中介服务管理互动机制,依托市级中介服务集中平台,形成中介服务资源共享、中介管理上下联动、中介信息互联互通”精神,引入竞争机制,受理认可同类机构跨区域开展的中介业务。(包括乐清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乐清市公证处、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乐清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乐清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等5家中介机构)

  2.脱钩改制类。该类别中介机构是我市涉批中介机构改革的重点,主要针对部分挂靠行政事业单位或者由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涉及行政审批全流程的中介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脱钩改制:改为民企的,通过公开招投标,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事实上已停止中介业务,且人员长期空岗的,机构予以撤销。(包括乐清市土地勘察测绘队、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乐清市建筑设计院、乐清市测绘院、乐清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乐清市乐建工程检测中心、乐清市建设工程监理事务所、温州交通设计规划研究院乐清分院等8家中介机构)通过三脱一改基本理清编制、财务、业务和名称等关系:

  (1)人员脱钩。政府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或者挂职。脱钩改企后人员身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妥善处置(即改制前人员原有身份予以保留,下一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执行)。编制属本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在政府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混岗就职,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随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改为民企的,原主管单位或者机构内部人员,可以辞职参与招投标,其身份可以参照涉改机构改制前编内人员身份予以保留。

  (2)财务脱钩。原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当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属于原主管单位财产由市国资办统一收回处置。原兴办或者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和主管部门,不再享有中介机构的所有者权益。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除机构资质、品牌归中标者所有,其它原有资产由市国资办统一收回处置。

  (3)业务脱钩。脱钩改制后中介机构不再是兴办或者原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执业或者招揽业务(如确需保留部分涉密职能的,由原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机构人员申请);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者变相摊派。

  (4)名称变更。按照规定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业务性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机构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不得冠有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也不得直接以行政区域或者地名作为名称。

  (二)全市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

  1.建立统一中介机构服务平台。充分借鉴温州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的成功经验,按照“垄断、半垄断行业必须进驻、项目审批关联度较大必须进驻、市场竞争充分自愿申请进驻”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以在我市承揽相应的业务,引导全面中介机构改革后的中介机构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基本建设项目一条龙”“市场准入一站式”集中服务模式。

  2.加快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乐清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办法的制订及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指导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助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对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和目前尚未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机构分别采取信用星级评价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3.建立公开选择中介机构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事项。组建乐清市中介机构信息库,由市审管办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分行业选择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机构信息库。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有一定比例的项目,一律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否则不得动用政府性资金。另外,对确定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三统一、三规范”(统一中介服务名称、统一公开承诺、统一办理材料、规范适用范围、规范收费行为、规范市场准入?)的要求进行规范。

  4.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督,通过行风评查、完善行规、执业考核、行业通报、违规惩戒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管理。市审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接受行风监督员信息反馈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查处或者纠正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录入中介机构执业信用档案,并在市行政审批管理网站进行公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下旬完成)

  对全市涉批中介机构改革规范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及时启动。

  1.建立市中介机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和住建中介改革规范小组、国土资源中介改革规范小组、水利中介改革规范小组、交通运输中介改革规范小组。

  2.市中介办负责制定市涉批中介机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并上报市委、市政府,下设四个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改制方案。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下旬完成)

  1.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涉改中介机构制定改革具体工作方案;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脱钩改企重组类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中介办。

  2.市中介办组织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资管办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各中介机构改革具体方案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各中介机构改革具体方案经市中介办审批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完成)

  1.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中介机构做好改革规范工作自我评估总结。

  2.市政府组织对各有关部门、涉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3.市中介办对改革规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创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将改革规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真抓实干。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实效。广泛征求改革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中介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查严办。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脱钩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者顶风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业。建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信用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使中介机构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下健康发展。

  附件:1.乐清市脱钩改制中介机构名单汇总表

        2.各单位职责分工及推进时序表

  

附件1

  乐清市脱钩改制中介机构名单汇总表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原主管 

单位 

性质 

主要中介业务 

编制人数(名) 

现有人数(名) 

行政审批事项 

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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