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建设用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四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出让土地宗地管理档案并提供宗地结算资料、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土地出让分宗地收入核算账户,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及时反映土地出让收支执行情况,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受让人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准确反映出让土地“地号”、位置、容积率、出让地块面积及建筑面积等基本要素,以利于国土资源、财政、国库三方进行宗地核算与核对。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土地报批所需代收代缴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等规费由土地储备中心先予垫付,并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抄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分解提取和补还。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时,不再包含有关代收代缴的税费。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当月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宗地结算清单等资料及时传送财政部门、地方国库备案,并作为结算依据。
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类别、分地块明细核算,并按收入分类核算的要求集中办理各项缴库,分宗地结算单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
地方国库依据财政部门抄送的分宗地结算单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等。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依法收取土地出让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规范管理,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全部纳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核算,部门和单位不再另设账户。中标人、竞得人的定金、保证金或者预付款,应当及时划转冲抵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定金、保证金或者预付款,由财政部门及时退还,并不计利息。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同级国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当地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3%的比例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每亩计提4100元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市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其中属于耕地出让用于工业生产的,按9万元/亩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其他的则按土地出让收入6%的比例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市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按照《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30号)规定,由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财政、各乡镇(街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由市财政、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安排用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市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保障性住房和住房改革支出、支付破产或者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2%比例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相关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按出让土地面积每亩18667元先予计提,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财政部门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和“一般缴款书”,并将“预算拨款凭证”和“一般缴款书”同时送国库部门办理支出及缴库业务。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保障性住房和住房改革支出。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2%的比例设立保障住房改革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和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市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