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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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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8〕1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等情况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做好安置工作。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

2.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3.退伍后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

4.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5.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

6.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创业资金支持方面提供便利,确保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校企合作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鼓励退役士兵报考省级规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允许在温州市区域内实行异地培训,满足退役士兵多重选择意愿。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形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拓展创业领域,提供政府支持,促进更多退役士兵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帮助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梦想。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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