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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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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城区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森林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温州市绿道网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交通绿道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所指的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慢行道是步行道、自行车道或两者混合道,绿道通常是指慢行道。

  第三条 绿道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协同推进的原则,分步分级实施,串联区域主要的旅游景点与人文景观,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连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绿道网体系。充分利用温州市境内山、海、江、河、岛、平原等自然条件。

  第四条 绿道项目实行属地负责、属地审批,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市级批复的绿道网规划为审批依据。市级绿道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向市绿道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与建设处)报备。经报备的施工图设计作为验收、考核和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交通绿道建设要重视与城区绿道、森林绿道的界面衔接,市级、县级绿道的界面衔接。

  第六条 绿廊系统是交通绿道的生态基底,其主体包括植被、水体、土壤、野生动物资源等。要坚持以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基本原则,实现绿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绿廊植被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第八条 对场地内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采用生态修复等技术手段,恢复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第九条 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营造色彩、层次、空间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交通绿道的游赏乐趣。

  第十条 在景观较好的区域不应过密种植植物,应提供一些视线通廊,确保视野可达区域绿道周边的人文及自然景观。

  第十一条 充分考虑游人的安全性,在与慢行道边缘相邻并已明确划定的地表层区、休息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避免种植密集、连续的灌木和地被。

  第十二条 植物种植应与本地区城市景观风格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构建有利于保证“生物及景观多样性”的生态空间,同时应与周边的植物景观相融合。

  第十四条 紧邻慢行道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枝下净空应大于2.2米;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勿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于绿廊水体的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演化规律,调整和控制人类的各种取用水行为,使水资源系统维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应根据河流的天然走向进行绿道的规划设计,避免随意改变河流的自然形态,即不宜采用裁弯取直、渠化、固化等方式破坏河流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不宜在绿廊的河道水系中新建永久性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堆石坝、橡胶坝等。

  第十八条 在规划和连通绿廊中水系时,应科学调查分析,严禁将高污染程度的水系引入洁净或低污染程度的水系。

  第十九条 可采用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吸附、膜处理技术等水质生态恢复措施,有效恢复绿廊中已经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质。

  第二十条 应根据不同河段的功能,保证河流两侧缓冲带的宽度,不得影响天然河流或人工沟渠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除非基于绿道通达性的需要,应避免在河岸上修建新的道路。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绿道周边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对于慢行道的建设可能带来的对绿廊环境的破坏,可在场地内慢行道周边采取必要的边坡防护措施、截排水系统措施,同时结合适当的植被恢复措施以保护绿廊的自然地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或直接埋入土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绿廊开山取石。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合理恢复”的方针。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配合植物种植,逐步恢复本区域绿道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第二十六条 应充分考虑绿道建设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遵循最小生态影响的原则,避免因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而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第二十八条 慢行道选线必须满足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容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段布设慢行道。

  第三十条 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慢行道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确保与机动交通网络的联动。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形成水陆联运体系。

  第三十一条 应合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条件,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第三十二条 慢行道沿线应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步移景异,避免单调平淡。

  第三十三条 慢行道逐步提高林荫覆盖率,要充分利用慢行道两侧的植物景观,一般慢行道两侧至少有一排乔木,间距不大于20米。 

  第三十四条 慢行道的线形应顺应自然,避免大填大挖,尽量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可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将慢行道分为:步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道和综合慢行道(即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无障碍慢行道的综合体);按照地面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陆上慢行道和水上慢行道。

  第三十五条 慢行道宽度针对不同的区域绿道(省立)的使用功能和地区有所不同,宽度标准可参照下表。

  各类慢行道的参考宽度标准

慢行道类型 

慢行道宽度的参考标准 

步行道 

2(都市型区域绿道) 

1.5(郊野型区域绿道) 

1.2(生态型区域绿道) 

自行车道 

3(都市型区域绿道) 

1.5(郊野型区域绿道) 

1.5(生态型区域绿道) 

无障碍道 

3(都市型区域绿道) 

2(郊野型区域绿道) 

1.5(生态型区域绿道) 

综合慢行道 

6(都市型区域绿道) 

3(郊野型区域绿道) 

2(生态型区域绿道) 

  第三十六条 在满足使用强度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环保生态自然材料铺装慢行道路面,多采用软性铺装。

  第三十七条 选择慢行道铺装材料主要取决于其功能与类型,并保证所选材料能与绿道及其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能代表当地特色或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慢行道的坡度设计应与现有自然条件下的横坡、纵坡相匹配。针对不同类型的慢行道,其坡度的设计范围可按照下表执行。

  各类慢行道的坡度设计范围

慢行道类型 

纵坡坡度参照标准 

横坡坡度参照标准 

自行车道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步行道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12 

(当纵坡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最大不宜超过4 

无障碍慢行道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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