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绿道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城区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温州市森林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标准(试行)
根据《温州市绿道网建设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交通绿道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交通绿道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所指的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慢行道是步行道、自行车道或两者混合道,绿道通常是指慢行道。
第三条 绿道建设按照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协同推进的原则,分步分级实施,串联区域主要的旅游景点与人文景观,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连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绿道网体系。充分利用温州市境内山、海、江、河、岛、平原等自然条件。
第四条 绿道项目实行属地负责、属地审批,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市级批复的绿道网规划为审批依据。市级绿道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向市绿道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与建设处)报备。经报备的施工图设计作为验收、考核和发放以奖代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交通绿道建设要重视与城区绿道、森林绿道的界面衔接,市级、县级绿道的界面衔接。
第六条 绿廊系统是交通绿道的生态基底,其主体包括植被、水体、土壤、野生动物资源等。要坚持以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基本原则,实现绿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绿廊植被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第八条 对场地内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采用生态修复等技术手段,恢复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第九条 充分利用植物的观赏特性,营造色彩、层次、空间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交通绿道的游赏乐趣。
第十条 在景观较好的区域不应过密种植植物,应提供一些视线通廊,确保视野可达区域绿道周边的人文及自然景观。
第十一条 充分考虑游人的安全性,在与慢行道边缘相邻并已明确划定的地表层区、休息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避免种植密集、连续的灌木和地被。
第十二条 植物种植应与本地区城市景观风格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构建有利于保证“生物及景观多样性”的生态空间,同时应与周边的植物景观相融合。
第十四条 紧邻慢行道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枝下净空应大于2.2米;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勿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于绿廊水体的建设,必须注意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别要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演化规律,调整和控制人类的各种取用水行为,使水资源系统维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应根据河流的天然走向进行绿道的规划设计,避免随意改变河流的自然形态,即不宜采用裁弯取直、渠化、固化等方式破坏河流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不宜在绿廊的河道水系中新建永久性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堆石坝、橡胶坝等。
第十八条 在规划和连通绿廊中水系时,应科学调查分析,严禁将高污染程度的水系引入洁净或低污染程度的水系。
第十九条 可采用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吸附、膜处理技术等水质生态恢复措施,有效恢复绿廊中已经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质。
第二十条 应根据不同河段的功能,保证河流两侧缓冲带的宽度,不得影响天然河流或人工沟渠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 除非基于绿道通达性的需要,应避免在河岸上修建新的道路。
第二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绿道周边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对于慢行道的建设可能带来的对绿廊环境的破坏,可在场地内慢行道周边采取必要的边坡防护措施、截排水系统措施,同时结合适当的植被恢复措施以保护绿廊的自然地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不得任意丢弃或直接埋入土壤。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绿廊开山取石。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合理恢复”的方针。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生境,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配合植物种植,逐步恢复本区域绿道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第二十六条 应充分考虑绿道建设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采取切实的措施,避免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遵循最小生态影响的原则,避免因在生态敏感区开辟慢行道而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第二十八条 慢行道选线必须满足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生产、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容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段布设慢行道。
第三十条 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慢行道网络,并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确保与机动交通网络的联动。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形成水陆联运体系。
第三十一条 应合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条件,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尽量不占或少占景观用地。
第三十二条 慢行道沿线应尽可能做到有景可观,步移景异,避免单调平淡。
第三十三条 慢行道逐步提高林荫覆盖率,要充分利用慢行道两侧的植物景观,一般慢行道两侧至少有一排乔木,间距不大于20米。
第三十四条 慢行道的线形应顺应自然,避免大填大挖,尽量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可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将慢行道分为:步行道、自行车道、无障碍道和综合慢行道(即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无障碍慢行道的综合体);按照地面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陆上慢行道和水上慢行道。
第三十五条 慢行道宽度针对不同的区域绿道(省立)的使用功能和地区有所不同,宽度标准可参照下表。
各类慢行道的参考宽度标准
慢行道类型 | 慢行道宽度的参考标准 |
步行道 | |
自行车道 | |
无障碍道 | |
综合慢行道 | |
第三十六条 在满足使用强度的基础上,鼓励采用环保生态自然材料铺装慢行道路面,多采用软性铺装。
第三十七条 选择慢行道铺装材料主要取决于其功能与类型,并保证所选材料能与绿道及其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能代表当地特色或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慢行道的坡度设计应与现有自然条件下的横坡、纵坡相匹配。针对不同类型的慢行道,其坡度的设计范围可按照下表执行。
各类慢行道的坡度设计范围
慢行道类型 | 纵坡坡度参照标准 | 横坡坡度参照标准 |
自行车道 |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
步行道 | 3%为宜,最大不宜超过12% (当纵坡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 最大不宜超过4% |
无障碍慢行道 |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8% | 2%为宜,最大不宜超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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