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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乐清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84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84 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2〕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与市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考核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及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等,考核总分100分,并对有关管理创新情况予以加分(详见附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办)牵头,会同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等消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消安委办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3月底前,市政府根据本办法及我市工作实际,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日常考核。结合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和专项行动部署,进行阶段性工作考核,日常考核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成绩。每年年中组织1次消防工作督导抽查并通报情况。

  (三)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详见附件),逐项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日前报市政府。

  (四)年终考核。年度考核操作细则由市消安委办根据本办法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次年初,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操作细则量化评分。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束后,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街、部门须制订实施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迎接上级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街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市级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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