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精神,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稳定农民收入的各类财政直补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四)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五)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农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方式:
(一)项目补助。具体指通过立项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根据核定的决算造价和规定的补助标准,按项目进度拨付或者分批次拨付补助资金;
(二)以奖代补。具体指项目在规定时期内,按要求实施,达到目标,经验收合格后予以一定的奖补;
(三)奖励。具体指根据工作的完成情况,依据相关的考核结果或者文件予以奖励;
(四)贴息。主要是对扶持对象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 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不再延续的予以撤销。如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因政策重大调整等原因变更的,经审批予以撤销或者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补助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的,均应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立项指南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必要的附件,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立项指南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部门事权划分以及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申报上级及市本级财政部门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立项指南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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