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多的地区,台风、暴雨、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且近年来呈加剧趋势,气象灾害极易引发洪涝、泥石流、滑坡和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为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政令〔2012〕2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建设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镇(街道)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气象服务体系。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气象管理工作职责,确定分管气象工作的负责人;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的考核、培训及表彰要纳入镇(街道)工作管理中;气象为城市服务和气象为农服务内容要纳入社区服务中心和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并建有气象服务窗口。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要求,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对照梳理,确认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乐清石油分公司、乐斯化学有限公司、乐清市金佩克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乐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人民医院、乐清中学等7家单位为全市首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各重点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并根据《乐清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制度》(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督查。
同时,各重点单位要按照《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0〕76号)、《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执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做好认证申报等相关工作,争取于2015年前通过认证。同时,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计划,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至市气象局办公室。联系人:章梦娜,联系电话:62576910,电子邮箱:527592661@qq.com。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防雷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乐清市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规划设计作用,强化制度建设保障,推动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细致地开展农村防雷隐患排查工作。目前大多数农村基础设施陈旧落后,未采取任何防雷措施,导致近年来雷击灾害事故频发。各镇(街道)要迅速组织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隐患进行排查,如学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院、企业等。排查工作要做到落实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彻底整改。
(三)要突出重点,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人员集中场所存在重大防雷隐患的单位或企业,要采取分类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隐患限期整改到位。对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居民防雷意识和避险能力。要抓住雷电灾害典型事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防雷减灾有关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农民的防雷自救互救能力。作好农村自建房防雷设施施工指导,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乐清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由刘红祥副市长担任组长,周文中(市府办)、陈彬(市应急办)、汪必进 (市气象局)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市政园林局、乐清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电信乐清分公司、市供电局、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气象局,卢卫星(市气象局)兼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科室(站所),明确气象协理员,建立村(社区)和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员队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教育。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气象部门要组织编写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手册,加强对社区、村、学校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通过电视气象节目和电子气象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载体,广泛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学内容,农业(林业)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农村干部培训和科技下乡的重要内容,其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列入所辖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培训内容,加快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遇灾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乐清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制度
2.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3.乐清市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附件1
乐清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制度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责任制。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确定若干联系人,协助本单位责任人做好本片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收集联系人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联系人信息。各单位联系人信息上报后,市气象局要尽快完成收集、入库工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各重点单位务必于9月30日前确定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手机号码),上报到市气象局。传真:62576910,邮箱:527592661@qq.com。
三、联系人的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开展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与市气象局相关工作联系。
(三)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内及时传播气象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五)及时向市气象局报送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情。
(六)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方式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提供以手机短信为主,由市气象局负责向本区域内的联系人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五、气象灾情报告形式及内容
(一)联系人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通过登陆中国气象信息员网站,或通过传真、电话(0577-62572617)等方式直接向气象部门报告气象灾情。
(二)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六、联系人的培训
联系人应参加当地政府或市气象局组织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附件2
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我市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镇(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担负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镇(街道)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避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12级以上大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
(四)至少有1个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或其他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市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村广播站、网络、手机短信群发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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