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7月底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1〕22号)保留的27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通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被继受单位于2013年7月31日前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文件。
二、清理要求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先予保留,在清理后一年内完成修改。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原起草单位负责调研论证和征求相关执行单位的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相关执行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原起草单位及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其继受单位负责清理;原乐成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乐成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四、实施步骤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13年10月20日前)
(1)原起草单位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见附件1)进行调研论证和征求相关执行单位的意见;
(2)相关执行单位向原起草单位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
(3)原起草单位对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所得的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写《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
2.研究处理阶段(2013年11月1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对原起草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进行梳理,并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
市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按照《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3〕58号)的要求,将清理结果以文件的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后再予以公布。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也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领导
按照省、温州市的工作要求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3〕58号)的规定,我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前置审查制度,并对全市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未补办登记、编号的将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必要时,可以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联系电话:61880503,联系人:朱佳晶(手机号码:13867778991,市府网短号:688991),传真:61880535。
附件:1.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2.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