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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乐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组成

  乐清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作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发改局(粮食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供销总社、市气象局、电信乐清分公司、市供电局、市人行、市科协、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武警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乐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宣传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

  (4)市台办、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及相关工作。

  (5)市发改局(粮食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6)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7)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

  (9)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协助抢险救灾,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

  (11)市住建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等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

  (13)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15)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开展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组织防治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海洋赤潮毒素污染,监督查处违法采捕遭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行为;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7)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食品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8)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19)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20)市安监局:参与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行动。

  (21)市科技局:安排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22)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23)市人防办: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4)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及灾区信息发布。

  (25)市供销总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7)市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设施恢复及电力供应。

  (28)电信乐清分公司:负责灾区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恢复。

  (29)市人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30)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31)市社科联:协助或承担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32)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

  (33)市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34)市武警中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市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市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乡镇(街道)财政通过预备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类应急避灾场所、储备库、储备点应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衣被等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根据需要可调用灾区邻近乡镇(街道)救灾储备物资,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援助。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乡镇(街道)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1)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和保障。

  (2)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和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乡镇(街道)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或者采取应急措施。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街道)、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初步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温州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当同时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有关乡镇(街道)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天8时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温州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区乡镇(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向温州市民政局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局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科技、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国土资源、水利、科技、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账管理

  灾区乡镇(街道)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上报市民政局,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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