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温州市关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和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及要求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参考目录》(附件1)进行自查清理、查漏补缺,梳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涉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制订《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附件2),于6月8日前报市监察局(联系人:徐瑜,联系电话:61882315,电子邮箱:yqasc@163.com)。市监察局会同市审管办、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凡未纳入《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或审查环节。
(二)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确定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市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三统一、三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一是统一中介服务名称,同类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应与省、温州市公布的名称保持一致。二是统一承诺时限,各相关部门应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速30%的要求,合理压缩中介服务时限,并按照项目复杂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三是统一办理材料,进一步简化中介服务,取消无依据和重复提供的材料,统一同一行业不同中介机构的办理材料。四是规范适用范围。对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其服务范围及适用条件,防止中介服务随意扩大。五是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各行业中介服务的收费依据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予以调整或取消,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六是规范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明确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需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承揽相应的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性备案、登记。
(三)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按照规定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因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等原因造成中介服务垄断或半垄断现象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形成充分竞争。
(四)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有关信用记录、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中介机构严重违规的考量指标,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中介机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惩处不到位、放任不管等行为的,应予以追责。
(五)建立中介服务管理互动机制。针对我市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少、选择余地小、目前引进确有困难等问题,建立市、县两级中介服务管理互动机制,依托温州市级中介服务平台,形成中介服务资源共享、中介管理上下联动、中介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整合温州市和我市的中介资源,采取网上竞价、视频洽谈、现场比选等互动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便业主办事。
(六)创新中介服务方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三测合一”试点。“三测合一”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一家测绘中介机构按照规划核实竣工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一次收费,测算三套测绘成果,分别提供给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房产登记和土地登记的依据,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质量,减少业主重复测量、多头收费的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审批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同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和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审核论证,并及时报市政府审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的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监察局会同市审管办、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2.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乐清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设定层级 | 价格 形式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1 | 发改 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企业投资项目(按需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估) |
2 | 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十三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政府投资项目(按需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估) | |
3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三条;《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3〕1173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报省级以上的项目,与项目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同步进行,一并审查 | |
4 | 初步设计批复 | 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六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六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 |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资质由住建部门审批) | |
5 | 概算审查 | 概算评估报告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七条 |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与初步设计同步进行,一并审查 | |
6 | 经信 部门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申请报告文本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第六条 | 部门规章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按需含节能评估 |
7 |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核) | 验资报告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第3号令)第十一条第五款 | 部门规章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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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技改项目(节能评估作为申请报告的一个独立篇章,同步评审,一并审查) | |
9 | 文化 部门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许可 | 修缮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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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需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勘探报告、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
10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原址保护措施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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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建 部门 | 选址意见书 |
地形图测绘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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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选址论证报告(含交通影响评价)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71号)第九、十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交通影响评价按省政府令第316号规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费 | ||
13 | 初步设计审批 | 日照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 国家法律、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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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竣工核实 | 建设工程坐标放线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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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工程灰线实测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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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 | 含竣工测绘、绿地测绘、地下管线测绘、容积率测绘等 | ||
17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测绘仪器检定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涉及测绘事项提速降费的通知》(浙测〔2013〕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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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住建 部门 | 初步设计批复 | 工程勘察报告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第五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总则1.0.3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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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二十八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国家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企业投资项目 | ||
20 | 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文本编制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十六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浙价服〔2013〕84号 | 民用建筑项目 | |
21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施工图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二十八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房建、市政项目 | |
2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价服〔2007〕147号 | 房建、市政项目 | ||
23 | 住建 部门 | 1.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2.竣工验收备案 | 建筑工程材料和实体检测鉴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第二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含工程质量检测、智能化检测、环境检测等 |
24 |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面积预测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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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屋登记 | 房产面积实测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六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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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屋登记 | 赠与公证、受遗赠证明公证、继承公证、委托公证、监护关系证明公证、涉外司法文书公证、外文文本的登记材料公证 |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住建部公告第1307号)附录B.0.16、B.0.18、B.0.3;《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浙建房〔2008〕74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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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土 部门 | 1.土地预审 2.用地审核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二款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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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除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外,采取区域评估方式 | |
29 | 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评估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 | 国家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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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土地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范》(GB/T18508-2001)。 | 国家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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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土地权属登记(初始、变更、更正、预告登记) |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九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地籍调查规程》 | 部门规章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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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 | 国家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矿产地质勘查单位委托 | |
33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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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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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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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交通 部门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 | 属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
37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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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初步设计文本批复 | 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含概算)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2.0.1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第1.0.2条;《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5-2008)第1.0.2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
3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本编制(含预算)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 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2.0.1条;《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5-2008)第1.0.2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
40 |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交〔2011〕290号)第十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通知》(浙交〔2013〕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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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水利 部门 |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四、六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42 |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 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六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
4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8〕40号)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
4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8〕40号) | 国家行政法规 | 政府指导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
45 | 水利 部门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 国家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6 |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国家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
47 |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2.围垦河道审核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eqingshi/20210529/10403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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