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敬老院功能性质。我市乡镇(街道)敬老院由政府投资兴建,属于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功能。敬老院要主动办理养老机构许可,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敬老院建设管理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协助养老院办理养老机构许可。
二、敬老院管理主体。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乡镇(街道)是敬老院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跨乡镇(街道)或者因区划调整而收住户籍在其他乡镇(街道)“五保”“三无”对象的敬老院,可以成立敬老院管理委员会,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由有关乡镇(街道)人员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