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市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温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管辖的海域范围内(以下简称辖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其中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工作按照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
设立乐清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气防指”)。
2.1.1 市气防指及职责
市气防指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林)业、交通、城建工作副市长为副指挥,市政府联系应急、农(林)业、交通、城建工作副主任及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风景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应急办、市供销总社、市广播电视台、乐清湾海事处、市供电局、市公安消防局、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市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市雷电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市高温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分指挥部的构成见附件中对应预案。
市气防指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除防汛防台抗旱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市气防指具体组织实施。市气防指在气象灾害发生前的防灾应急阶段,重点部署做好人员转移、设施加固、采取应急预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抗灾应急阶段,重点部署做好人员避灾、紧急排险、应急抢险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阶段,重点部署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1.2 市气防指办及职责
市气防指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雨雪冰冻灾害Ⅲ级应急响应设在市应急办),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为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指挥期间,市应急办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各分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职能由市气防指办承担并具体组织实施。
市气防指办是市气防指和各分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督查、落实市气防指和各分指挥部的重大指令和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配套分预案;组织收集、汇总、编制和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信息;组织现场天气实况监测、灾情分析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会商;组织气象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维护应急信息平台;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并做好与上级相关指挥部及市应急委的通联工作;承担市气防指和各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职责工作。
2.1.3 市气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市城区内施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宣传、新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组织协调对外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3)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为部门联动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防御指引;负责气象灾情信息调查,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的灾害等级,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处置建议;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负责灾区现场气象保障服务;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发改局:协调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计划与建设。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等监测工作,必要时按照上级部署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商品价格,维护社会稳定。
(5)市经信局:负责协调企业防御和抗击气象灾害工作,统筹安排防灾用电;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气象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挥、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6)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排查校园风险隐患,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确保在校人员安全;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学校教育体系,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气象灾害物资、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和通过网络编造传播气象灾害虚假谣言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御气象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8)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救助和救济工作;核实因灾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做好申请中央、省级救灾款物有关工作;负责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9)市财政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因灾害可能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指导、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实施紧急避险及抢险救灾。
(11)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建筑工地防御气象灾害的监督管理,指导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风景名胜区防御气象灾害的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指导危旧住宅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1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除雪除冰行动,以及受损供气供水管网的抢修。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运输秩序,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疏运;配合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行业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公路、水路抢险抢修保畅通,配合做好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通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管辖范围内水上运输管理,组织开展内河水上搜救;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4)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岸线、水库及水电站防御灾害的监督管理;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水量分配方案,保护水资源、滩涂资源。
(15)市农业局(林业局):部署和指导农(林)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灾后农(林)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灾后重建。负责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等物资安排;负责组织菜篮子商品的应急供应;负责农(林)灾情调查核实。
(16)市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17)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18)市卫计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9)市环保局:负责因气象灾害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20)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21)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气象灾害期间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水产种苗;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防灾工作;负责水产养殖因灾病害防治。
(22)市风景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组织协调旅游企业、A 级旅游景点做好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撤离疏导工作,开展防灾知识宣传。
(23)市粮食局:组织指导粮食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检查各地粮库防灾减灾落实情况,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24)市应急办:负责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市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地方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事宜;协同市气象局做好市气防指办等工作。
(25)市供销总社:负责向灾区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26)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实时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动员和引导群众避险避灾。
(27)乐清湾海事处:负责督促辖区水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船舶避风,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海上运输的安全。
(28)市供电局: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的供应。
(29)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因气象灾害而引发的火灾事故扑救,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30)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推送,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气防指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3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2 气象灾害防御专家机构
市气防指负责组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气防指),在市气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会商
3.1.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预警发布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防指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监测数据、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会商报告
气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报预警后,按照气防办要求开展联合会商,对受灾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和评估,并向气防指提交具体防范行动建议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 4 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4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乐清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将发展扩充升级为公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媒体、网络、短信全网发布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畅通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现代农业园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应急准备
进入极端气象灾害多发时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后,即进入预警准备工作状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增强敏锐性,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4.1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按分灾种预案启动,各分灾种预案根据总预案作具体细化针对性制定。
按气象灾害种类、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分级分类别响应
4.2.1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别、预警等级、影响范围和影响严重程度,启动市级和各乡镇(街道)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
4.2.2 市级气象灾害分类别应急响应等级及具体要求按《乐清市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附件2)、《乐清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附件3)、《乐清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附件4)、《乐清市处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5)规定执行。
4.3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4 信息报告
各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气防指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5 应急值守
启动Ⅲ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气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7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信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必要时由市气防指办组织多部门联合发布气象灾害综合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灾情发展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公开报道前需经市气防指办或发布单位审核。
4.8 应急变更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经减轻,市气防指按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者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 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市气象局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灾害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气防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评估、核实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 市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5.4.3 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气防指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部门。
5.5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电力、交通、建设、市政、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加紧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对受损的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基站和气象监测预警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六、应急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市气象局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市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 通信运营商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 气象技术保障
6.2.1 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普查,建立敏感行业致灾气象条件指标体系,构建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开发建设集约化、制作发布一体化、传播接收自动化的“天警系统”,为市政府决策指挥和全社会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6.2.2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完善气象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市公安局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市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5 应急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7 电力保障
市供电局负责抗灾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8 经费保障
市政府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6.9 应急队伍保障
6.9.1 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下,团组织负责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在各级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9.2 人武部组织抢险突击兵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9.3 水利、市容、电力、绿化、交通、医疗、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6.10 避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 科普宣传
市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6.11.2人员培训
市应急办会同市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11.3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3到5年修订1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1 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特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和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气象灾害预警方案》(乐政办发〔2012〕142 号)、《乐清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15〕6号)、《乐清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乐政办发〔2012〕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2. 乐清市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 乐清市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 乐清市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 乐清市处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 信号 名称 | 信号 图标 | 信号含义 | 防御指南 |
一 | 台风预警信号 | |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
|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 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 ||
|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 ||
|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 ||
二 | 暴雨预警信号 | |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
|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 ||
二 | 暴雨预警信号 |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 ||
三 | 暴雪预警信号 | |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
|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 ||
|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 ||
|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火车暂停运行; 4.做好农林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 ||
四 | 寒潮预警信号 | |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
|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 ||
|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 ||
|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 ||
五 | 大风预警信号 | |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五 | 大风预警信号 | |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 ||
六 | 大雾预警信号 | |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
|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 ||
|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 ||
七 | 雷电预警信号 | |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乐清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eqingshi/20210529/10376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