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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

全体成员会议纪要


2018年7月13日,方晖市长主持召开了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会议就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议定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原则同意《2018 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和《社会保险工作有关情况报告》。会议确定2018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标准为: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14%,个人8%。个人缴纳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00元,下限为3060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00元,下限为3740元,缴费比例为18%。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确定为5100元,缴费比例分别为22%、18%。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100元,住院统筹单位月缴费比例为3%,门诊统筹单位月缴费比例为2.5%,个人月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月缴费比例为3%,门诊统筹月缴费比例为4.5%;机关(含全额拨款事业)个账单位月缴费比例为2%,个人月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月缴费比例为6%。医疗救助个人缴费,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大病保险缴费,在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1.5元。

(三)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企业按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月缴费比例为1%;机关事业月缴费基数为5100元,月缴费比例为1%。

(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5100元,其中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企业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确定为3060元;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

(六)以上调整后的标准均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标准调整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收支标准按省级规定执行。原按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的非机关、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支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300元、600元;住院支付比例,在职、退休(职)分别为90%、95%;医保年度内住院最高限额为36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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