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温政办〔2018〕70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晰消防职责
固化消安委办公室实体运作机制,明晰消防安全职责。
(一)出台配套制度。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和《温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温委办发〔2016〕93号)、《乐清市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修订)》(乐委办〔2015〕83号)、《乐清市消防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乐委办〔2015〕11号)要求,制定出台配套执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乡镇(街道)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班子会议听取消防安全形势汇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同时,根据任务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日常工作。各行业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行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社会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加强全过程全方位消防管理。
(二)固化实体运作。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固化市消安委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机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联络员分批到消安委实体化办公室开展轮岗;定期分析、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落实政策支撑。将消防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的年度考绩、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和平安考核。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每年年初要谋划部署全年度消防重点工作。
二、强化事中问责
要建立健全预警、函告、督办、约谈等制度,通过强化过程督导推进责任落实。
(一)预警制度。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火灾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双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温政办〔2018〕20号)要求,建立全市火灾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双预警”工作机制,每月通报各乡镇(街道)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对当月被评为红色预警的地区,启动函告机制;对连续两个月被评为红色预警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对季度内连续被评为红色预警的地区,实施约谈问责。
(二)函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办向相关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函告知: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工作任务的;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落实相关消防工作的;
2.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考评的;
3.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暗访督查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4.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