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
“非接触性”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非接触性”执法,是以现场可视化为前提,以调查取证多元化为保障,可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完成整个违法行为查处的执法新模式,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效能和权威,减少执法矛盾和冲突,提升队伍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建综执发〔2018〕168号)要求,现就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线,积极践行城市管理“721”工作法,优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快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从高成本运动式执法向常态化、人性化执法方式转变,从注重现场执法向更加注重非现场执法转变,从部门“单打独斗”执法向注重部门联动执法转变,努力实现服务优先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敢于执法与善于执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在我市全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执法领域实现全覆盖,有效破解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执法难题,执法冲突明显减少,社会反响普遍较好。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非接触性”执法试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立乐清市“非接触性”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各乡镇(街道)、有关功能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功能区、单位相关科室、站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业务例会,系统推进试点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联动机制,提供执法保障。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法制保障机制、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事实、收集证据是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按触性”执法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非接触性”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以智慧城管为依托,加快平台建设,注重资源整合,积极与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设备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推进“非接触性”执法创造技术条件。同时,要做好相对人信息保护工作,确保平台不被滥用、信息不被泄露、公民隐私权不被任意侵犯。
市公安局要做好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监控视频信息的共享共用;提供与办理“非接触性”执法案件相关的必要信息查询协作,如当事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视频影像资料等信息;同时要简化流程,提供绿色通道。
市住建局要提供建设施工工地实时视频影像资料以及施工许可资料等信息;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做出违法事实认定。
市市场监管局要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等信息,注销、变更情况要及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要就市政设施审批、道路开挖、污水排放、城市道路界定等做好相关配合及信息共享工作。
各乡镇(街道)、有关功能区要积极发动社区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和义工配合“非接触性”执法取证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法制保障机制。
市政府法制办要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督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创新执法方式的同时,切实遵循法律规范要求。特别是当“非接触性”执法方式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时,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市法院的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工作联络室等多种方式,就“非接触性”执法的程序、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获取法庭对“非接触性”执法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争做到每起“非接触性”执法方式办理的案件符合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加强与市法院的非诉执行联络工作,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执行效果,并及时反馈“非接触性”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执法工作的提高。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的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处理。
3.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积极推进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违法成本,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的工作格局。市法院依法将违法当事人未按时缴纳罚款的不良记录列入全国法院征信系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探索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建筑企业、商家店铺违法行为等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形成对失信行为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