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粮油有效供给,着力创建省“放心粮油示范县”,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粮〔2017〕25号)和《“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实施细则》(浙粮〔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省“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提质扩面,着力建设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大力营造良好的粮油消费环境,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放心的粮油产品。以试点工作为载体,健全我市“放心粮油”监督管理机制,着力建成“放心粮油”示范企业2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示范店25个以上,8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放心粮油”示范店,确保2018年通过“放心粮油示范县”省级验收。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认定机制。依据《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试行办法》(附件1)、《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附件2)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引导企业、门店积极申报。建立“放心粮油”动态管理机制,对示范企业、示范店实行每月一抽查、每半年一全面检查、每年一复评;复评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及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予以取消示范称号,确保“放心粮油”建设整体品质。
(二)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按照省试点“至少80%的乡镇(街道)有1个以上‘放心粮油’示范店”的要求,对往年建成的“放心粮油”店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淘汰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创建不积极的,做到去劣存优。同时,依托社区和农村粮油经营网点,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店提质扩面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三)建立健全“放心粮油”运转体系。切实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建设,打造“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引导示范企业通过粮油配送或连锁经营的形式发展“放心粮油”店。明确粮油安全责任,由市粮食局与“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就保障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签订责任书。加强“放心粮油”示范店运营管理,按照经营门店有形象、粮油产品有品牌、粮油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对示范店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门店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台账记录、统一产品配送、统一服务承诺的“六统一”管理,推动示范店规范化运营。
(四)建立健全“放心粮油”监管机制。加强县级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到设备、人员以及检测经费到位,确保具备粮油产品常规质量指标及重金属、真菌霉素快速检测能力。每年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开展粮油产品质量抽检不少于2次。健全粮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落实进货索票索证、出厂检验、购销台账登记、不合格粮油召回等机制,积极探索运用二维码等电子追溯技术。健全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粮油经营者纳入我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乐清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信用管理。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放心粮油示范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叶伟琼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吴健(市府办)、黄晓忠(市发改局)为副组长,陈良福(市粮食局)、董法朗(市财政局)、林坚(市农业局)、洪晓明(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粮食局),陈良福(市粮食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粮食局牵头开展“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市粮食局,加强对粮食质量和流通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农业局负责推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保障优质本地粮源;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放心粮油”工程建设。
(三)强化政策支持。省财政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2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5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再对每个“放心粮油”示范店补助1万元、每个“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补助25万元。为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上述补助资金将分年度予以安排,在获得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当年拨付省补助资金,之后分2年,每年拨付乐清市级补助资金的50%;对复评不达标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同步取消补助资格。
(四)注重工作结合。将“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我市“放心消费”行动内容,并结合省级食品安全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创建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探索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积极培育“放心粮油”品牌。结合“世界粮食日”“爱粮节粮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试行办法
2.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做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认定和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加快“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粮办〔2016〕44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监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强化监管、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市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报送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各市制定统一标准和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
第三条 示范企业(包括加工、仓储、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或省稻米产业协会、省油脂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