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规范考核评议机制,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成效,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17〕92号)、《温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温政办〔2017〕9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年度考绩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考核评议工作,具体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食安委负责审定和公布考核结果。市食安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评议细则。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食安办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 考评体系
第六条 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考核细则中体现,并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八条 对乡镇(街道)考核评议分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一票否决等内容。
第九条 对市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考核评议分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乡镇(街道)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评议细则,各乡镇(街道)每年年终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供加减分依据报市食安办。
(二)现场考核。当年年终或者次年年初,市食安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考绩工作要求,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街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现场考核(或条线排名考核)。
条线排名考核赋分原则上:排名第一档(等次):该条线工作分值不扣分;排名第二档(等次):该条线工作分值扣除10%;排名第三档(等次):该条线工作分值扣除15%。
(三)综合评议。由市食安办、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四)加减分及一票否决。由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初审后,提请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加减分具体项目由每年的考评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市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考核评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评议细则,市级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
(二)交叉互评。按照考核评议细则,被考核单位开展交叉互评,形成考评报告,报市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