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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机制,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件外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件;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件;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件;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件;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件。

其他辐射事件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件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件,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1.5  事件分级

辐射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风险评估

2.1  辖区概况

目前乐清市放射源使用单位有2家,在用放射源10枚,其中II类源2枚(钴-60 1枚、铱-192 1枚),IV类源8枚(Am-241),主要用于阀门行业的金属探伤、带钢行业的测厚作业等。全市射线使用单位103家,其中II类射线使用单位5家,其中医疗单位1家,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使用单位3家,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系统使用单位1家;III类射线使用单位98家,均为医用X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即医疗单位。

2.2  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件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件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件、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件。一旦发生辐射事件,可能会影响环境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如处置不当,还会造成社会恐慌。

近二十年来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未发生辐射事件。根据全国调查统计,辐射事件类别中,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件最多,主要是工业用源的被盗或丢失,包括运输中丢失;其次是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件,这类事件发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间;超年摄入量限值的照射事件一般发生在开放型操作单位,而近几年由于开放型操作单位越来越少,这类事件占比极小。根据行业类别统计,γ 辐照事件发生的概率高,该行业的事件特点是大剂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件均发生在γ辐照装置上;其次是γ探伤行业,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另外还有放射治疗,发生辐射事件占比较低。

2.3  应对能力评估

乐清市基本具备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置队伍等技术力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可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主要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定期参与培训及演练,辐射事件发生时,可快速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快完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辐射事件,立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预防及处置。

3  应急组织体系

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等组成。

3.1  应急领导小组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辐射事件,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1.1  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电信乐清分公司。

3.1.2  职责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乐清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乐清市委、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温州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温州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无监测能力的负责联系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和事件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制订或修订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培训辐射专业知识和应急救援演练。

(2)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驻乐部队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3)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立案、侦查,组织放射源丢失的追查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8)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和相关疾病诊疗;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致使生活垃圾处理、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件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2)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因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件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报告温州消防指挥中心,协调温州特勤大队等相关力量协同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学救援行动。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附近自动气象站的实况监测数据和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5)乐清湾海事处: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内河航道的水上交通管制。

(16)电信乐清分公司: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1.4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

(2)职责

负责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突发辐射事件的,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  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或出现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苗头后,市领导小组立即设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主要由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援组、应急监测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教育组、应急专家组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应急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事件现场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负责现场各项救援行动的协调配合,并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保持与上级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3.2.1  调查处置组

组成: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职责:实施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在第一时间携带调查取证、个人防护器材等应急物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指导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信息及相关建议意见;开展事件排查、确定肇事单位、辐射源、事件发生原因、数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并对应急指挥部提出辐射源控制和消除,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置,防止污染扩散,现场人员救援与安全防护,信息发布等方面的建议;根据事件级别和职责权限对肇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驻浙防化部队协助。

3.2.2  医疗救援组

组成:市卫生健康局。

职责:负责辐射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2.3  应急监测组

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职责:实施辐射应急监测。做好赶赴现场监测的交通车辆、仪器设备、通讯工具、个人防护器材等应急准备,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态势、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和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动态变化情况,迅速制定现场应急监测的科学方案并组织实施,随时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联系,快速提供应急监测分析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建议意见。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3.2.4  治安维护组

组成:市人武部、市公安局、乐清湾海事处。

职责: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播放通告,责令无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负责查处有害信息,防止敌对分子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散布谣言,扰乱视听。

3.2.5  后勤保障组

组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

职责:负责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装备、物资、安全交通、通讯、电力、经费等保障;为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协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居民的接受、安置、回迁等工作。

3.2.6  宣传教育组

组成:市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收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相关媒体信息并报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拟定的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确定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对外宣传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3  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  预警与预报

4.1  预警分析和分级

4.1.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件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对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件进行预警监控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重点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Ⅰ类、Ⅱ类、III类放射源信息,以及Ⅰ类、Ⅱ类、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研判本市外辐射事件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的辐射影响。

4.1.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件、重大辐射事件、较大辐射事件和一般辐射事件。

4.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领导小组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市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在事件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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