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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

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乐清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除核事故外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乡镇(街道)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机构为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市政府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乡镇(街道)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相应乡镇(街道)确定。

2.2  职责

2.2.1  综合协调机构

(1)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处置能源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重要水质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状况监测工作和水文水资源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水环境损害评估。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负责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渔事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参与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2.2  技术支撑队伍

(1)专家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实施动态更新。

(2)应急监测队伍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损害评估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2.3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事件训练基地等,组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2.4  乡镇(街道)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

2.2.5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超出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乐清湾海事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乐清湾海事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监控

3.1.1  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3.1.2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加密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1.3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乐清湾海事处负责。

(3)调引水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4)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乐清湾海事处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按职能负责。

3.1.4  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  预防工作

3.2.1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3.2.2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市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一级预警(红色)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二级预警(橙色)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签发;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签发。

3.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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