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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雇员制教师管理,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缓解学前教育教师紧缺压力,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我市教育系统公办幼儿园现有编制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正常教育工作需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从社会上聘用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且从事教学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雇员规范管理工作由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四条 市委编办负责会同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核定雇员使用指标。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与雇员指标审核,根据实际使用指标人数,核定所需经费,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批招聘方案,指导和监督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局负责雇员在指标内具体岗位的核定,并根据当年学生招生情况提出拟聘用雇员数,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协商确定;负责雇员招聘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核定经费标准内拟订雇员的薪酬分配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人员的聘用、管理、考核、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解聘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聘用条件


第八条 雇员使用必须出于单位现有正式教师无法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性岗位需求。

第九条 聘用的雇员须有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单位党政领导、财务管理、基建管理、涉密等重要工作岗位不得使用雇员。雇员指标不得挪用到其他工作岗位。保育、保安、门卫、保洁、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食堂、水电等工勤服务类岗位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不列入雇员指标范围;积极探索其他相关业务外包工作机制。

第十条 雇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严格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新聘雇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四)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雇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在指标空缺的前提下,根据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参照教育系统教师招聘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招聘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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