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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编制的《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印发公布。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局)

5.市教育局

6.市科学技术局

7.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市公安局

9.市民政局

10.市司法局

11.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市交通运输局

15.市水利局

16.市商务局

17.市审计局

18.市新闻出版局

19.市统计局

20.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1.市档案局

22.市气象局

2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海洋局)

26.市农业农村局

27.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28.市卫生健康局

2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30.市应急管理局

31.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2.市医疗保障局

33.市信访局

34.市消防局

35.柳市镇人民政府

36.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37.虹桥镇人民政府

38.磐石镇人民政府

39.淡溪镇人民政府

40.蒲岐镇人民政府

41.南岳镇人民政府

42.清江镇人民政府

43.南塘镇人民政府

44.芙蓉镇人民政府

45.雁荡镇人民政府

46.大荆镇人民政府

47.湖雾镇人民政府

48.仙溪镇人民政府

49.乐成街道办事处

50.城东街道办事处

51.城南街道办事处

52.盐盆街道办事处

53.翁垟街道办事处

54.白石街道办事处

55.石帆街道办事处

56.天成街道办事处

57.岭底乡人民政府

58.智仁乡人民政府

59.龙西乡人民政府


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一、统一编号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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