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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

《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乐清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乐清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下设北部地区防台前线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农口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单位包括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市防指组成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市防指发文公布。

2.2  北部地区防台前线指挥部

北部地区防台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北部防指”)由联系大荆镇市领导担任指挥,联系湖雾镇、仙溪镇、智仁乡、龙西乡市领导为副指挥,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智仁乡、龙西乡、消防大荆中队负责人等为成员。北部防指下设办公室,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大荆镇分管防汛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大荆镇党政办、大荆镇农办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2.3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防指”)由联系乐成街道的市领导担任指挥,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人防办、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市供电局、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城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2.4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

水上防台分指挥部(以下简称“水上防指”)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市长担任指挥,乐清湾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指挥,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乐清湾海事处、柳市镇、北白象镇、磐石镇、蒲岐镇、南岳镇、清江镇、南塘镇、雁荡镇、大荆镇、湖雾镇、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水上防指下设办公室,乐清湾海事处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2.5 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常务副指挥,三套班子相关领导为副指挥,本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综合组、监测预警与调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服务组等机构。

2.6 村及其他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各行政村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划定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船只、危旧房、公路危险区、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桥、农家乐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网格,并明确若干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责任人,负责相应责任区网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监测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市防指。

气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与应急管理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向有关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和公众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同温州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接确认乐清近岸海域海洋水文要素监测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有关预警信息。

市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将各单位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综合处理形成防御工作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汛期,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周一向市防指报告上周情况和本周预报成果,必要时由市防指组织会商;气象部门每日2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每日1次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乡镇(街道)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影响地区乡镇(街道)也应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较大(Ⅲ级)事件处理: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市,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2)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市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50%以上、5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3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重大(Ⅱ级)事件处理: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市近海转向。

(2)全市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45%以上、50%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4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0.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特殊情况可以作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处理: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市沿海北上。

(2)全市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以上、4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5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市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中型水库平均蓄水率35%以下,或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达到70天,或饮水困难人口4万人以上。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受副指挥委托的负责人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海事、市政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各防指和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应急、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海事、市政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进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进岗到位。

(6)市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天7时、13时、19时报告水雨情监测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一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乡镇(街道)每日16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当气象部门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对我市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水上防指(或根据温州市水上防台分指挥部要求)启动海上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涉海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组织发改(物资储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海事、气象、市政等部门会商(市政和海事部门可视频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特殊情况常务副指挥)视情连线各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副指挥值班。

(4)宣传、发改(物资储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气象等部门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为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北部防指、城市防指、水上防指成员做好进驻准备工作;宣传、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经信、日报、广播电视台、市政等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和专家参加市防指相关应急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直至解除应急响应。

(5)发改(物资储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市政、海事、气象、电力、通信等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岗到位,加强24小时值班,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防指全体人员要进岗到位,防汛视频指挥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至少1位防汛指挥领导坐镇指挥中心),直至应急响应结束;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乐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市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雨情监测预报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乡镇(街道)每日6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发改(物资储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市政、海事、气象、市政等部门会商(市政和海事部门可视频会商)。

(2)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3)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北部防指、城市防指、水上防指(各防指人员全部进岗到位)及各乡镇(街道),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各防指防汛应急视频指挥中心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至少1位防汛指挥领导坐镇中心),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4)市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5)提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值班。

(7)市人武部、宣传、发改(物资储备)、自然资源、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气象、武警、消防、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为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

(8)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全体工作人员进岗到位,负责人进岗带班;市委办、市府办防汛相关工作人员进岗到位;各乡镇(街道)全体工作人员进岗到位,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9)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10)市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监测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乡镇(街道)每日6时、16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提请市委、市政府由市抗台救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市委书记、市长负责指挥全市防台工作,分管防台工作副市长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技术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赈灾救灾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组人员进驻市防指(组长、副组长到防汛指挥中心办公,其余人员在各自地点办公),各组人员由各组负责人从有关单位中抽调(各组职责详见附件2)。

(3)市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必要时,市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市防指。

(5)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市府办组成纪检督查组到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督查工作人员进岗到位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是否落实到位。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7)市气象局每天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监测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8)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每日6时、12时、16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9)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4.2.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指指挥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台风即将登陆乐清的,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温州市防指。

(2)制定下达《乐清市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防台紧急电视讲话,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

(4)抗洪抢险组立即启动工程抢险小组、应急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小组、维稳小组等3个应急工作小组,各小组人员进岗到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各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实施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

(6)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7)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市防指适时召开防台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8)驻乐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连、民间应急救援队以及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的防台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9)进一步强化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发布预警信息,实施短信全网和局地发布工作。

(10)台风登陆前2-3小时,通知防台一线干部撤离危险区域。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3.2 台风灾害

(1)相关地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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