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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关于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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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8-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办《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浙江省深化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浙委办发〔2016〕21号)、《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市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创建、精品线(风情廊道)建设、美丽乡村标杆乡镇打造、美丽乡村示范乡镇创建和列入温州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发展规划等项目。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改水改厕、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三线整理、河道整治及绿化、文体设施建设、村庄优化(立面改造、文化墙)、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古建筑修复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乡镇(街道)、村两级自筹资金。

第五条  建立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农办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市体育局、市风景旅游局、市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办。

第六条 由市农办牵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乡镇(街道)负责编制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提出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牵头做好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指导各村实施项目建设,并统一组织辖区内精品线涉及重要节点的建设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  美丽乡村按照培育村、精品村、示范村三个阶段进行。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推荐申报,汇总后报送市农办。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推荐村的项目进行实地察看,与乡镇(街道)对接后,明确年度创建计划。

第八条  美丽乡村创建村申报条件。

(一)培育村申报条件。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村民创建热情高;优先考虑具有人文特色、产业特色或者自然景观特色的村庄,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上年度清洁乡村行动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的村庄不予安排申报。

(二)精品村、示范村申报条件。申报精品村、示范村的村庄原则上需要有美丽乡村村庄建设规划,优先考虑已经完成培育村创建的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未进行有效治理,且没有计划实施治理的村庄,原则上不予安排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申报。根据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各创建村的项目建设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已经落实其他补助渠道的,不得重复申报美丽乡村项目,报送材料包括:

1.《乐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2.《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会议记录》(附件2);

3.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含项目资金估算,且设计单位正式盖章)

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项目审核。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创建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逐个拟定项目建设投资额。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成熟一批,立项一批。对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立项文件中核定的投资额作为招标概算的依据。对涉及市重点项目或重大民生的美丽乡村项目、且单个项目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由联席会议整合各成员单位资金共同扶持,并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和补助。

第十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谋划和指导,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村集体要承担起业主责任,按规定抓好项目实施。对于项目建设主体无法落实到具体行政村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进行实施(申报项目时需提供自筹资金筹资方案)。

(一)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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