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7-0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运行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810元,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岭底乡、芙蓉镇雁湖片、智仁乡、龙西乡、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湖雾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4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70元;其他乡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6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50元。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参保不需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定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300元。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照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当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市内三级医院 |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市外定点医院 | |
起付标准-3万元 | 60% | 65% | 80% | 40% |
3万元-10万元 | 65% | 70% | 85% | 45% |
10万元-20万元 | 70% | 75% | 85% | 50% |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2.特殊病种住院补偿。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