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1-2017-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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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解决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的土壤、水体污染问题,根据《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水环境治理”和“绿色农业强省”总体要求,对我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全面开展回收处置工作,建立以“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主体回收、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公共财政扶持、专业机构处置”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打造绿色安全和谐的清洁田野和环境整洁优美的新型农村,助推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和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废弃包装袋、瓶、罐、桶等定点回收、分类、规范化处置工作,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有效控制农药废弃包装物面源污染。
三、回收、处置范围和主体
(三)回收处置范围。回收处置范围为我市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丢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袋、桶、罐等器具。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方案。
(四)回收主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基地中择优确定回收主体,农业重点乡镇(街道)设立3-7个,其他乡镇(街道)设立1-3个,并报市农业局(林业局)备案。回收主体负责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按照不同规格每50只或者100只空瓶1袋、每200只农药袋为1扎对农药废弃包装物进行整理,以便清点、验收、运输和处置。
(五)归集主体。选择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回收主体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归集运输、临时储存。
(六)处置主体。由具有运输资质和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对归集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跨区域转运和无害化处置。
四、资金政策
(七)回收标准。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瓶需有原盖,农药包装袋需基本完整。回收的农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实行统一回收价格,其中,农药瓶不足100毫升的0.2元/只,100毫升以上的0.5元/只;农药包装袋不足50克的0.1元/只,50克以上的0.2元/只。其他农药废弃包装物参照瓶(袋)回收标准执行。
(八)回收工本。回收工本包括回收金额、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回收主体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照回收金额的25%计提。
(九)归集工本。归集工本为农药废弃包装物因归集运输、临时储存以及制作专用包装袋、储藏箱等产生的费用,按照回收金额的30%计提。
(十)处置工本。处置工本为我市归集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跨区域转运、无害化处置的费用。跨区域转运、无害化处置费用标准按照温州市标准执行。
(十一)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