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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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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7-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及物价方面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工作;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后,应当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我市规划布局,并按规定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符合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以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建材供应项目登记制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提供买卖合同,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上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需告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时向市发改局、统计局、住建局等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供应范围和使用规定

第十条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当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建设单位事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市住建局报告。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价格、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市住建局的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车辆应当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的正常运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和右转弯盲区视频设备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确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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