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20-0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19〕5号),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乐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提供租房补贴支持。对新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且在我市无住房、自行租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42条意见》(乐委发〔2018〕90号)执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三)给予求职路费补贴支持。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成功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创建大学生驿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来乐求职提供短期住宿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五)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企业缴纳部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给予企业稳岗补贴支持。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乐清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上年度裁员率低于3%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燃气、供水等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30%。企业同时符合稳岗补贴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扶持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对员工制养老和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聘用的养老服务和康复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员工制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三、支持创业创新
(八)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九)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专项资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且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对于“贷款重点人群”的贷款按照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贷人按照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应在LPR加300个基点以内。对于吸纳就业类贷款,入驻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农业创业园等园区)的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按照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的贷款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管理机构等单位,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取消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的限制。对还款积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其余事项按照《乐清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乐银发〔2017〕57号)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市残联)
(十)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乐清市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妇联)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一)加大就业见习和高校毕业生实训(实习)力度。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从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政策对象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中温州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期间,实训基地按月给予个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实训期满被实训基地录用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训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给予实训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