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20-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91号)等文件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3.24元/立方米调整为3.16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二、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