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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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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

“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突破参保指标核定范围、参保对象确定不规范、参保指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指标核定范围。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征收耕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个,征收除耕地以外农用地的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个,人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予核给参保指标。

(二)参保资格条件。属于批准按农用地征收标准补偿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土地征收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三)参保对象确定。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面积等情况,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达到即征即保面积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优先列为参保对象,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名单。对因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四)参保指标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保。逾期指标由属地乡镇(街道)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领导机构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核销,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

建立到期参保指标提前告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3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函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务公开栏张贴公告。

(五)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街道)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但尚未使用的,原则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操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在发布征地告知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公告前,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勘测定界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所征地块权属、地类及地块范围内承包经营户名单及林地使用权人,由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职能未划转前,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承包经营户名单)。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和每亩参保定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示中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指标有效期为1年,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发文之日起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及时送达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应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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