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在法人治理、财政扶持、投融资、收费等方面,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机制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七)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落实民办学校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环境,吸引优质、有品牌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市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
(八)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民办学校可将产权清晰的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未来经营收入、办学权、收费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九)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没有规定(约定)的,民办学校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归举办者所有,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十)优化财政扶持机制。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省财政民办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设备补助,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及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等。
(十一)奖补新引进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通过设施设备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土地校舍优惠和师资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的引进力度。根据优质品牌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设施设备补助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加大对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或出让使用费的优惠,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将新建校舍或公办闲置校舍交由优质教育品牌办学的,可以给予低租金优惠。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引进的名师名校长,符合《乐清市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42条意见》规定的,享受同类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对民办学校上年度获评星级学校或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高中段学校被评为省一、二、三级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民办学校被评为温州市级四星、五星级学校,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奖励;民办幼儿园被评为温州市级四星、五星级幼儿园,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
(十三)实施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民办学校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利息50%的财政贴息补助。当年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该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奖补。具体规定详见《乐清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十五)设立民办学校捐赠专账。乐清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接受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的捐赠,并单列收支,专账核算,确保该捐赠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到专款专用。
(十六)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经教育部门认定的年检合格、办学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等级民办幼儿园补助水平原则上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义务教育阶段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我市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制度。
(十七)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测算标准。根据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我市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为20%至30%。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以测算标准为基础,根据星级评估结果,按照不同比例分档进行补助。教育部门购买教育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教育行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八)加大对民办学校师生培训培养补助力度。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机制。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五类生”),按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五类生”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民办学校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五类生”按同类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费、代收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对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