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1-2019-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我市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承担,市经信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条 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