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YQD00-2019-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第六条 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省地、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 保障性安置房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采取项目备案制,积极落实项目用地,提前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项目审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公共配套用房,如需转为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第三章 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
第十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调整应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农投公司多渠道自主筹措,采用滚动开发利用建设。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市农投公司承建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进行补助。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