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18-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我市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二条 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年度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最低比例要求如下: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市政府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超出最低比例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即:
研发后补助资金=(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年度销售收入总额×最低比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