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2007]7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6号)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我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和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三、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海盐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1
海盐县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7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家具、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网络设备、发电设备、档案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商业软件、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3项):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办公用房修缮装饰、办公用房建设(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6项):印刷出版服务、软件开发设计、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维修、中介服务、公务员疗休养。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实行分散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疗耗材、消防部队技术装备、质量检测设备、普通教育仪器设备。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采购。实行县级以上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或以上;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万元或以上。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零星采购项目,不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或以上,非建设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30万元或以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