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县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我们制订了《海盐县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县人民政府(县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各类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五条 我县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形式。
第六条 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组成。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月报由企业报送当月会计报表,季报则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财务分析,其中财务分析应包括本季财务状况、企业各类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资产变动(新增、处置和核销)情况等说明;年报则按照县国资办(县财政局)的统一布置,运用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软件填报,并报送年度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第八条 年度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具体包括国有资产质量及比例、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影响因素分析、对下一年度经营预测分析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应当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有关决策层)履行审议表决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报送时间:月报为下月15日之前,季报为季后20日内;年报一般为年后30日内。统计报告接收单位为县国资办(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十四条 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对国有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实施考核制度,对在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由出资者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出资者应向县国资办(县财政局)集中报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