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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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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县创新资金)。为规范县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县创新资金用途

 

第二条  县创新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称“县创新资金项目”) 和配套支持国家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  县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三条  申请县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以上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规模的产业;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产业化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 申请县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科技人员总数的5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企业产权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县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大、出口创汇的项目。择优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节能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县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二)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的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  县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县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

(一)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好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

(三)对列入国家和省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

 

第五章  县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县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九条  符合县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需按要求填报县科技局印制的《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推荐同意,上报县科技局。

第十条  县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每半年初审一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企业法人与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或资助条件、创新程度、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县科技局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推荐单位。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附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查新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第十二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有未完成的县创新资金项目或县重大科技项目,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六章  县创新资金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县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县科技局与承担企业签订县创新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助。首期拨付批准资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后,凭验收鉴定意见拨付40%余款。 

第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创新基金项目的匹配资金,按《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章  县创新资金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县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县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结题。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终止实施,停拨经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县创新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购买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创新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对创新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县科技局主要对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担县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县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科技局报送半年和年度县创新资金项目监督信息调查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政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县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县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盐政办发〔200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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