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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合理而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财政核拨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我县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与引导、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3个一级计划和15个二级计划(附件1)组成。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创新性研究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为目标;科技支撑与引导计划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实现规模效益为目标;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以中长期科技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支持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对一般科技项目也安排一定的引导经费,以营造科技氛围。同时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

第五条  根据我县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支持额度和开支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附件2所定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条  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设计试验、开发调研、信息资料、人才培养、鉴定验收和管理服务等费用。

第七条  申请县科技专项经费扶持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镇科技办提出申请,再由主管部门或镇科技办统一向县科技局申报,并提交申报项目必要的材料说明。县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经费初步安排计划,经商县财政局后,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科技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第八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科技专项经费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县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由县科技局组织对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的核算,因特殊原因,需中途撤消或更改的科技项目,在县科技局做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技专项经费全额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安排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科技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县财政,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专项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4〕75号)同时废止。今后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盐县“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

          2、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标准


附件1:

海盐县“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

 

一级计划(类别)

二级计划(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

重大科技专项工程项目

科技支撑与

引导计划

重点科研项目

一般科研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产学研合作项目

专利项目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种子资金项目

科技创新条件与

平台建设计划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建设

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高新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建设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建设

其他(软科学项目、科技培训等)

 

 

 

 

 

 

附件2:

海盐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标准

项目

级别

计划类别

立项经费

(万元)

结题经费

(万元)

一级

计划

二级计划

 

 

 

科技支撑与

引导计划

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按国家资助经费的一半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立项资助4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60%。

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农转资金项目)

按国家资助经费的一半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立项资助4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60%。

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15~20

火炬计划项目

10

5~10

星火计划项目

5

3~5

创新条件与

环境建设计划

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

40

60

国家级科技孵化器

40

60

重点实验室建设

40

60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40

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

 

 

 

重大科技专项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按省资助经费的一半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立项资助4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60%。

优先主题项目

科技支撑与

引导计划

面上科研项目

按省资助经费的一半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立项资助4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60%。

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

国内科技合作与引进成果转化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项目

国家863科技成果与浙江民营科技企业对接项目

政策引导性

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按省资助经费的一半配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立项资助4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60%。

钱江人才项目

火炬计划项目

5

3~5

星火计划项目

2

2~3

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

 

3~5

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农业科技企业认定)

 

10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5

研发中心建设

 

20

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5

重点实验室建设

 

20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30

 

项目

级别

计划类别

立项经费

(万元)

结题经费

(万元)

 

 

 

重大科技

专项

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30万元以上

科技支撑与

引导计划

重点科研项目

3

2~5

一般科研项目

 

1~3

产学研项目

按项目支付外协经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专利项目

种子资金项目

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按盐政办发2005115号、

盐政办发200768号、

盐政办发2007〕69号文件执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5~10万元,立项资助60%,项目通过验收资助40%。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10

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级)

 

3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市级)

 

1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县级)

 

1

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5~10

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市级)

 

2

科技中介、研究生实习基地、博士工作站、中试成果转化基地等

 

3~5

其他(软科学项目、科技培训等)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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