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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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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现代农业建设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制订我县2007年发展现代农业若干政策意见:

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带动能力

(一)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支持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形成紧密利益关系,联结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经考核,对综合成绩名列前五名的龙头企业给予3—1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市级1万元,省级10万元,国家级15万元。

(二)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业,培育一批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完成的生产性技改项目及新建的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型农业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5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5%进行补助;投资额(不包括土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8%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内外资农业项目,享受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对重大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项一策”办法,研究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对促进农业招商引资的引荐人,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四)鼓励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对新建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按投资额的5-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另行制定。

二、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健全多功能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六)加快发展规模农业。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方式为主的土地流转机制,对依法组织成片新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奖励村、镇(区)每亩100元的工作经费。

(七)鼓励发展新型设施农业。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特色种植10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对新增集中连片实施葡萄避雨栽培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50元;对当年新增20亩以上的连片钢大棚、连栋大棚,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2000元。

(八)支持发展高效水产养殖业。组织实施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工程,对列入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标准化池塘建设工程”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县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九)加快农业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县级特色农产品园区、基地建设。对经申请列入县园区建设规划,新建具有区域特色、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强、经济效益好的县级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种养业区、水产养殖区),经县验收通过后,给予5—15万元的补助。对于原有园区当年扩大规模30%以上,改善园区设施,示范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的,视园区当年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鼓励发展“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加快农业特色产业规模发展。

(十)鼓励村庄绿化,实施兴林富民工程。凡达到县、市、省级“绿化示范村”、“兴林富民村”建设标准且通过验收的村,分别给予2万、3万、4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一)扶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经县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当年新增面积在100亩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农业园,一次性补助5-10万元。对被命名为县级以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点)”的给予1-3万元奖励。

三、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十二)大力实施科教兴农。对粮油、瓜果菜、畜禽、花卉、水产等重点种子种苗工程的引种、繁育等环节,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各镇农技部门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成绩突出的,给予2—3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农业“三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继续实行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购置新农机。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凡购买列入《浙江省公布2006-2008年度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具体补助标准为:购买进口联合收割机的,符合补助政策的,每台补助5万元(含省补);购买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每台补助1.5万元(含省补)。其它新型设施农业配套机械、植保机械、冷藏冷冻机械、小型发电设备和小型农田耕作机械,凡购买新机械设备符合补助政策的,按机械购置款的20%-30%进行补助,其中,50万(含)以下的按30%补助;50万以上部分按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建设,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十四)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对完成镇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点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的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配备农药残留检测箱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每只补助2000元。

(十五)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治应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治。对因发生禽流感等动物疫病而扑杀的家畜、家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十六)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完成县级农产品地方标准制订的,每项补助3000元;完成省、市级标准制订的,补助5000元。组织实施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对当年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给予2-3万元补助。

(十七)鼓励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凡在年内通过工商部门公示的农产品商标,每只补助注册费1500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农博会优质名牌农产品的实施单位给予奖励:市级3000-5000元,省级5000-10000元;对申报“浙江省农业吉尼斯”成功的实施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奖励:市级3万元,省级8万元。对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实施单位,奖励3万元,对通过无公害产地、无公害农产品复审认证的实施单位,奖励2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实施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年审的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扶持;对完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认定和地理标志注册的实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八)加大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品牌农产品宣传,对新设立网站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在大中城市、交通要道(县道以上)设立推介农产品广告牌的,按直接费用的20-30%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品牌在大中城市设立长期固定、统一标识的专卖或连锁店,销售本县农产品数额较大、成绩突出的,对新设立的专卖或连锁店每个补助3000元。支持开展农产品推介活动,鼓励各镇、区积极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县给予1-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市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加各类商品交易会、产品展销会和博览会,对出国(境)参展企业,经县有关部门核准,给予每个摊位2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建立和完善各项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县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现代农业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的申报、验收、监督检查等制度建设;各镇、区要加强领导,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将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的单位(个人),除追回原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取消一切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资格。

(二十)实行支农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财政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附则

(二十一)一般情况下,中央、省财政以及县财政其它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安排(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县配套的除外),单位(部门)可按从高从优原则选择。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同一单位单项和多项累计(不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补助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县农经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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