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工商局关于《海盐县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 县工商局)
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打造“海盐无欠薪”城市品牌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6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对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的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欠薪保证金的范围
租用他人厂房(场所)未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凡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意见。
二、欠薪保证金的缴纳
缴纳标准:按职工总人数乘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的3--6倍缴纳。
三、欠薪保证金的支付
1、对已缴纳欠薪保证金的租赁企业,如发生欠薪纠纷,经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镇(区)劳动保障所调查核实后,先责令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确无力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经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准,镇(区)劳动保障所可在欠薪保证金专户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欠薪保证金。企业缴纳的欠薪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15日内补足。
2、凡符合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工资的职工,应当出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受理欠薪投诉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到企业调查职工出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数额。
3、职工从欠薪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故意提供虚假欠薪资料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骗取工资的职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欠薪保证金的退还
租赁企业破产、歇业、迁移或者注销三个月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欠薪保证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全额退还业主。租赁企业在缴纳欠薪保证金后一年内不发生欠薪行为的,欠薪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金额予以退还;中途如发生欠薪案件的,应按规定重新缴纳欠薪保证金。
五、欠薪保证金的管理
1、县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欠薪保证金的监管,镇(区)劳动保障所负责日常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税务部门和有关银行予以协助。
2、欠薪保证金由镇、区劳动保障所负责收取和管理,并设立欠薪保证金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欠薪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要求租赁企业依照本意见到各镇(区)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手续。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