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6号)和县政府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海盐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4]78号)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县局制定本工作制度,经局班子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此页无正文)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涉及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工作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范围包括(一)临时用地许可;(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四)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核;(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六)采矿权设定;(七)采矿权变更;(八)采矿权注销;(九)取土许可;(十)开垦未利用土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项目审批。
第三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便民、诚信、效能、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有关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本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局设在县审批办证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办证中心窗口)为本局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
申请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局办公室为统一受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多种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办证中心窗口应当依照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申请方式等在局办证中心窗口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热情接待,主动介入;针对拟申请许可事项,向其说明申请该项许可的全部情况,包括申请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申请方式等。
第九条 局各相关科室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向办证中心窗口提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材料、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及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等。
第十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办证中心窗口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必要数量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向申请人收费。
第十一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在申请时随同申请材料提供依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的,经办证中心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当场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申请人不愿签名或者以其他形式拒收的,办证中心窗口应当邀请在场其他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予以证明,即视为送达。另一份留存。
对申请事项属于县国土资源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并注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附申请人、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签名的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当场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申请人不愿签名或者以其他形式拒收的,办证中心窗口应当邀请在场其他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予以证明,即视为送达。另一份留存。
对申请事项有关材料中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对申请事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申请人可视办证中心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第十三条 办证中心窗口发现申请事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确定采矿权,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的具体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办证中心窗口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当日,按申请许可事项将申请材料转送给本局相关科室,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当日转送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转送。
第十六条 申请许可事项需要本部门多个科室办理的,办证中心窗口应当按办理程序,将申请材料转送给先予审查的科室,同时告知其他相关科室,并由办证中心窗口指定各科室办理的期限。
相关科室之间负有相互提醒义务;转送有关资料时,应当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受转送人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转送人转送相关科室;转送人提出异议的,受转送人不得拒绝转送,但受转送人可向办证中心窗口或者其分管领导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转送人发现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告知办证中心窗口;办证中心窗口应当即时联系申请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相关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审查人员可将双方意见予以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审查后,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或者提出审查意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需要集体会审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会审要求,并准备审查意见。
其中,由本局多个科室办理的许可事项,由先予审查的科室组织其他相关科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集体会审要求。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证中心窗口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和理由由办证中心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本局会同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分别办理的,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期限和理由由办证中心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经本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本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科室应当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权限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相关科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届满前,转送办证中心窗口,由办证中心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办证中心窗口应当自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可采取通知申请人到场领取的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方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再领取该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二条 本局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听证。
(一)本局受理的采矿权设立、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经告知听证权利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实施听证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矿权设立的听证机构是本局地质矿产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听证机构是本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第三十四条 具体承办本局行政许可的科室,应当在受理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局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程序、期限、形式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是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局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谁承办谁监督”的原则。即由许可事项具体经办科室代表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责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踏看、申请鉴定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责任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有关责任机构有权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分管领导,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书面处理意见认为被许可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机构应当向执法监察科及时移交相关资料;执法监察科经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移交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书面处理意见认为被许可人的行为不当,但依法不能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机构应当提出纠正不当行为的具体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
第四十条 本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为的内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局监察室内部监督时,发现本局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因本局工作人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而取得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许可人有权提出行政赔偿,本局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本局赔偿损失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七章 其 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盐土资许受否[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下列第 项情况,故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 月 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盐土资许受准[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的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名称),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局现予受理,并将按下列第 项情况办理。
(1)本局将在 年 月 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该事项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本局将在 年____月 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日内)前报上级行政机关。
附:申请材料清单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 月 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1. ……,共 页, 份;
2. ……,共 页, 份;
3. ……,共 页, 份;
4. ……,共 页, 份;
5. ……,共 页, 份;
6. ……,共 页, 份;
7. ……,共 页, 份;
8. ……,共 页, 份。
工作人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由相关科室列明。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接单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包括申请人及主要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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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1: | 交件人签名 | 收件人签名 | 办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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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2: | 交件人签名 | 收件人签名 | 办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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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科室3: | 交件人签名 | 收件人签名 | 办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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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申请材料清单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盐土资许决否[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的具体理由) ,本局决定不予许可。
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年 月 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充(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尚有 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补正)(详见附栏目),请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将材料补充齐全,否则后果自负。特此通知。
附补充(补正)材料: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