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关于印发《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试行)》和《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试行)》和《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试行)》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

和受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处罚行为,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法规监察科(以下简称监察科)、县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国土所)、土地监察中队(以下简称监察中队)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配合,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监察科、监察大队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核、听证、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移送工作,并负责查处以下案件:

1、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2、县级部门、基层政府违法案件;

3、国土所、监察中队难以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

4、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5、重大涉地信访案件;

6、违法占地面积在2亩以上的案件;

7、其它需要监察大队查处的案件。

(二)国土所、监察中队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协助、配合监察科和监察大队查处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下列案件:

1、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第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移送查处的案件,应在初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清单交监察科。

第五条 案件移送除填写移送清单外,还需具备以下材料:

1、立案呈批表;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占地性质认定表;

6、户籍(法人资质)证明;

7、违法现场正在施工的案件附《责令停工通知书》副本及送达回执;

8、调查报告;

9、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第六条 监察科接到移送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移送的案件构成违法行为、具备立案条件,在案件移送单签受理意见,并提交局立案查处;移送的案件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由移送单位协调处理。

第七条 国土所、监察中队将案件移送后,应继续做好跟踪监察,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制止和强制拆除。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整合力量制止和强制拆除。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所、监察中队应积极配合监察大队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监察科应加强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不及时办理的,发函《督查通知书》予以督办,限期办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徇私舞弊等情节的,将按监察部、国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切实减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法规监察科负责本局信访事项的接待、转办、答复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评分。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来信来电考核指标

1、来信来电到局,每件记1分;

2、去信去电到县委、县政府,每件记2分;

3、去信到市国土局或市政府,每件记3分;

4、去信到省以上部门或政府,每件记4分;

5、重复来信来电每件加记1分;

6、复查、复核件列入考核范围。

(二)来访考核指标

1、来局上访,每起记1分;

2、到县委、县政府上访,每起记2分;

3、到市国土局或市政府上访,每起记3分;

4、赴省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每起记4分;

5、5人以上集体访每起加记1分;

6、重复访每起加记1分。

第四条  矛盾化解效果指标

(一)局转办的信访件按期报结率要求达到100%。办理单位年度信访报结率达到100%的,年终减记办理单位年度信访记分总额的20%;

(二)承办单位对信访反映的违法用地能及时进行调查,并将案件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移送局监察科,监察科出具受理意见,对受理意见出具后发生的信访件不对所在国土所记分;

(三)信访办理单位能主动撰写信访分析材料,并被局信息录用的,每录用一篇,减记撰写材料单位信访办理分数3分;

(四)信访工作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受到批评单位每次加记2分;信访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受到表扬单位每次减记2分;信访工作有创新,且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每项减记5分。

第五条 局法规监察科每月在局国土资源信息上公布当月信访考核记分结果。

第六条 每年度信访积分列局前一名的办理单位,取消当年度局评比集体先进的资格。

第七条 局法规监察科应认真做好信访办理的各项工作,及时分析各种新信访矛盾,提出妥善解决的办法,同时,要客观、公开的对各信访办理单位进行记分。

第八条 本办法考核记分周期为自然年,2007年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7178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