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试行)》和《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试行)》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
和受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处罚行为,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法规监察科(以下简称监察科)、县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以下简称国土所)、土地监察中队(以下简称监察中队)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配合,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监察科、监察大队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核、听证、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移送工作,并负责查处以下案件:
1、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2、县级部门、基层政府违法案件;
3、国土所、监察中队难以查处的重大、疑难案件;
4、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
5、重大涉地信访案件;
6、违法占地面积在2亩以上的案件;
7、其它需要监察大队查处的案件。
(二)国土所、监察中队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协助、配合监察科和监察大队查处工作,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下列案件:
1、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上级交办的案件。
第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移送查处的案件,应在初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清单交监察科。
第五条 案件移送除填写移送清单外,还需具备以下材料:
1、立案呈批表;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现场照片;
5、占地性质认定表;
6、户籍(法人资质)证明;
7、违法现场正在施工的案件附《责令停工通知书》副本及送达回执;
8、调查报告;
9、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第六条 监察科接到移送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移送的案件构成违法行为、具备立案条件,在案件移送单签受理意见,并提交局立案查处;移送的案件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由移送单位协调处理。
第七条 国土所、监察中队将案件移送后,应继续做好跟踪监察,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组织力量依法予以制止和强制拆除。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整合力量制止和强制拆除。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所、监察中队应积极配合监察大队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监察科应加强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不及时办理的,发函《督查通知书》予以督办,限期办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徇私舞弊等情节的,将按监察部、国土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切实减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法规监察科负责本局信访事项的接待、转办、答复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评分。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来信来电考核指标
1、来信来电到局,每件记1分;
2、去信去电到县委、县政府,每件记2分;
3、去信到市国土局或市政府,每件记3分;
4、去信到省以上部门或政府,每件记4分;
5、重复来信来电每件加记1分;
6、复查、复核件列入考核范围。
(二)来访考核指标
1、来局上访,每起记1分;
2、到县委、县政府上访,每起记2分;
3、到市国土局或市政府上访,每起记3分;
4、赴省以上政府或部门上访,每起记4分;
5、5人以上集体访每起加记1分;
6、重复访每起加记1分。
第四条 矛盾化解效果指标
(一)局转办的信访件按期报结率要求达到100%。办理单位年度信访报结率达到100%的,年终减记办理单位年度信访记分总额的20%;
(二)承办单位对信访反映的违法用地能及时进行调查,并将案件根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管辖和受理的规定》移送局监察科,监察科出具受理意见,对受理意见出具后发生的信访件不对所在国土所记分;
(三)信访办理单位能主动撰写信访分析材料,并被局信息录用的,每录用一篇,减记撰写材料单位信访办理分数3分;
(四)信访工作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受到批评单位每次加记2分;信访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受到表扬单位每次减记2分;信访工作有创新,且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每项减记5分。
第五条 局法规监察科每月在局国土资源信息上公布当月信访考核记分结果。
第六条 每年度信访积分列局前一名的办理单位,取消当年度局评比集体先进的资格。
第七条 局法规监察科应认真做好信访办理的各项工作,及时分析各种新信访矛盾,提出妥善解决的办法,同时,要客观、公开的对各信访办理单位进行记分。
第八条 本办法考核记分周期为自然年,2007年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