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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0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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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团体200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66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06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6年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外,其余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同时上报。材料不全,或有应填写但未填写项的,待补齐或补充完整后予以受理。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6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07430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07630日之前作出年检结论,并通知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6年度)》请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领取,联系电话:6110186

(三)县民政局将在嘉兴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请各社会团体认真总结回顾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接受年检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罚。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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