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也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抢救工作对于减少死亡和降低伤残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县前期事故处置情况看,一些镇、部门、医疗机构和事故相关单位在人员抢救方面还存在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延误救治等问题,为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员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的救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事故报告和自救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报110、120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时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2、事故单位负有事故抢救的主体责任,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或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等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进一步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1、110和120接报后应立即行动起来,110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120。凡需现场组织救援的,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120接报后,应立即出动,并应将接警情况及时报告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2、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视情由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严重的,应视情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组织救援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护机制,明确有关职能科室和成员,健全责任制,完善医护人员值班制度,做到一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伤者,能立即展开医疗急救。
各医疗机构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受伤人员,无论采用何种途径、使用何种交通工具送达的,均应立即开通救护“绿色通道”,组织人员协助做好引导和接运等工作,不得以办手续、缴费等理由延误救治时间。
各医疗机构对于因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等因素限制不能进行救治的,因积极与伤者家属、事故单位等进行沟通,帮助联系转院或邀请专家来院救治等工作,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提高应急救治综合保障水平
1、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单位积极开展善后事宜的处置是当地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制订应急方案,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快速、科学地组织抢救。
2、县公安部门按照事故实际需要积极组织公安干警、消防等救援力量进行施救。
3、县卫生部门要督促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救护应急响应制度,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
4、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现场救护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学会现场心肺复苏和现场创伤救护的基本技能,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事先开展演练,以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自救互救能力,降低各类事故的死亡率。
5、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迅速启动《海盐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