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生、张祥明等代表:
您们在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搬迁海盐县造纸厂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海盐现造纸厂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已居于城区中间,对周围环境和周遍居住产生影响,建议政府尽快对该厂实施搬迁。据了解,对城区企业外迁问题,海盐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城功能布局,本着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目标,于2004年4月13日出台了《海盐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外迁的若干规定》(盐政发[2004]45号),该文件对本县县城区域内工业企业外迁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计划编制、搬迁办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文件,政府鼓励在规定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计划实施外迁,海盐县造纸厂也在该规定的实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迁要坚持资源和计划相结合,要根据县城建设规划、土地收储计划、旧城改造计划、经营性和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数量、政府财政资金计划等统一考虑,有序实施。该厂也曾向海盐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要求收储后实施外迁,海盐县国有土地集中管理领导小组在2004年10月21日第三次会议上,将该项内容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并原则同意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实施收储。2005年4月中旬,海盐县土地储备中心已委托海盐县正浩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评估。具体资金的测算、收储补偿等政策处理工作等评估报告出来后与企业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实施土地收储,以便该企业实施外迁。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县城区企业外迁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您们能继续关心、理解、支持这项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答复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