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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36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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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曙委员:

您在县政协六届三次会上提出的关于“把畜牧业用地列入农业用地规划”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实行用途管制,并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末利用地三大类,农业用地又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等几类,畜牧业用地本来就属于农业用地范畴。

二、前几年,我县畜牧业用地由于规模小,绝大多数属于家庭副业(计划经济时代曾有集体畜牧场,土地承包后集体畜牧场已取消),因此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各级政府没有把畜牧业用地作为特殊农业用地给予充分考虑,因此,目前严重制约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用地问题已成为重要因素之一。

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05年下半年起即将修编,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建议县、镇两极人民政府,对此预以高度重视,充分给予考虑。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

 

作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第18条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的精神,充分考虑满足规模化、集约化养殖用地的需要,近几年如需建设大规模的畜牧场,在规划上应予以预留。

四、至于您提到“在用地规划上,应允许在基本农田、林地、果园中耕地中建设牧场,……”的办法和建议。199812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气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2004320国务院又下发特急电报《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五不准”,故在基本农田允许建设牧场的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不允许。

总之,您的提案很有建设性,亦有可取性,必将对各级政府在新的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您提到的把畜牧业与种植业园区、水产养殖区统筹安排的建议,不但能保护环境,又能节约用地,我们将积极反映建议。

  

 

                       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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