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步仁良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高度关注‘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的建议”(经济类8号,总第8号)已收悉。首先,感谢你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关注,对我县统一征地劳动力安置工作的重视。你的建议,经我们认真讨论研究,现答复如下:
1、提案提及征地补偿费相对偏低的问题。对照我县实际,除由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实施征地项目外,主要存在于乡(镇)政府的工业园区征地中。国家重点工程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重点项目,确实还存在着一项一策、一路一策的现象。对于上述现象,今年,我们将结合《嘉兴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标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提案提及征地费用分配乱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为此,我县已于九九年出台了盐政发222号文件,改变了以往征地安置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征地农转非人员分流办法。经过近年来的实际操作,已得到了被征地村组群众的一致好评。今后,政府将通过现行实施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村组财务管理,杜绝征地费用分配乱的现象。
今年,嘉兴市已被列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市之一,其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政府将通过征地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分流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县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