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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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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土资源所、局各科(室、所、队、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盐委办[2004]2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县国土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查纠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县国土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海盐县国土资源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

一、“投诉中心”是在局“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局监察室,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116892

二、“投诉中心”职责:

1、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以及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3、依法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局系统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依法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对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三、“投诉中心”权限:

1、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2、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3、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投诉中心”工作纪律: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不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准对投诉者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凡以信函、电话及网络等形式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均须受理,并要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不准在受理投诉、检查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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